9月3日,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庆国等8人强迫交易罪案。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王庆国等8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。部分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。
根据公诉机关指控:2012年8月,县祥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,被告人王庆国、王贤军、王燎原、王学军、王天良等太和村村民合股成立了车队,取名太和一车队,为祥丰公司运输碎石、沙子原材料及混凝土等,由王庆国担任车队队长。2016年8月,被告人王冬华与王庆国多次协商,在取得一车队同意后,王冬华与被告人王友良等人组成太和二车队,一起为祥丰公司提供运输服务,王冬华担任二车队队长。
自2012年太和一车队成立以来,王庆国等人多次采用暴力、威胁、拦车堵路等手段迫使马家村村民马小军、马文斌、双塘村村民刘颂平等人退出祥丰公司运输行业,以达到持续霸占祥丰公司原材料运输市场的目的。2017年6月至8月,太和一、二车队多次组织司机、股东、股东家属、本村老人、妇女等在祥丰公司内部道路拦截鲁塘车辆、故意卸货堆放沙子、碎石影响鲁塘车辆卸货,并对鲁塘司机进行辱骂、威胁,迫使鲁塘车队退出向祥丰公司运输沙子、碎石的经营活动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王庆国、王冬华纠集被告人王贤军、王燎原、王学军、王天良、王友良、王大松,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,长期采取停车堵路、安排老人、妇女拦路堵车、并对他人进行威胁、辱骂等恶劣手段,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强迫他人退出祥丰公司的运输活动,情节严重,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。
庭审中,控辩双方就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,进行举证质证,并对案件的事实、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,充分发表了意见。8名被告人在法庭上作了最后陈述。因该案涉案人较多、案情复杂,法院将择期宣判。
责编:龙潮辉
来源:临武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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